第六十二条

有效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信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