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在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启动提示约谈或者警示约谈程序,督促信用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