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事项进行协商。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

工会应当引导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依法表达合理诉求。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