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