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有效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络虚假信息举报工作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受理方式,接受社会各界对网络虚假信息的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