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和封闭阳台必须符合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自治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