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分别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林草、教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旅、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