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标志牌、画廊、橱窗、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整洁完好、体现特色,并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