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有效本条例有关城市容貌、城市环境卫生、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开发区、园区、旅游风景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镇,具备条件的,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本条例有关城市容貌、城市环境卫生、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县(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计划,逐步实施。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