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市容环卫部门、城管执法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和其他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的;

(二)利用职权乱收费、乱罚款、乱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实施行政处罚后,未依法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侵占、私分暂扣物品的;

(五)侮辱、打骂他人的;

(六)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及时处理或者按照规定移送的;

(七)采购不符合国家标准融雪剂的;

(八)占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