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单位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按照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堆放、苫盖严密,并由具有资质的运输车辆及时清运。

个人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申报,并在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苫盖严密,并由具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运送至指定地点。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每吨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