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医疗机构、疗养院、屠宰场(厂)、生物制品企业等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运送,并由经许可的医疗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