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餐厨废弃物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到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二)使用统一配置的专用收集容器,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湖泊、河道、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

(三)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

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申报;拒不申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