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城市日常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

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应当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自行清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