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第二十八条有效街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定时清扫、及时保洁;适合机械化清扫和水冲洗作业的街路,应当实行机械化清扫和水冲洗作业。新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进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交接。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