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有效人社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日常指导、巡视和检查;(二)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三)专项检查;(四)受理举报、投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人社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行网格化的监察方式。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