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人社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日常指导、巡视和检查;

(二)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

(三)专项检查;

(四)受理举报、投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人社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行网格化的监察方式。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