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经人社部门立案调查的案件因当事人逃匿、死亡、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经本级人社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的调查。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限继续计算。中止调查案件有投诉人的,人社部门应当自批准中止调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