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汽车交通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公共汽车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财政政策、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体现公交优先原则,保障城市公共汽车交通设施建设和车辆的购置、更新,依法免征、减征城市公共汽车交通相关税费,落实国家成品油价格补贴、电价优惠等政策。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推进应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加强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显示系统、多媒体综合查询系统、乘客服务信息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等智能化建设,提高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