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驾驶员、乘务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区(县)负责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