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禁止实施下列妨害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一)盗窃、破坏、损毁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设施;(二)阻碍城市公共汽车站台、站牌、候车亭的设置或者覆盖、涂改、污损以及擅自拆除城市公共汽车站台、站牌、候车亭;(三)在城市公共汽车停车站场范围内停放非城市公共汽车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四)其他妨害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