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禁止实施下列妨害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一)盗窃、破坏、损毁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设施;

(二)阻碍城市公共汽车站台、站牌、候车亭的设置或者覆盖、涂改、污损以及擅自拆除城市公共汽车站台、站牌、候车亭;

(三)在城市公共汽车停车站场范围内停放非城市公共汽车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

(四)其他妨害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