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车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经营者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城市公共汽车交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城市公共汽车交通突发事件后,经营者应当服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供电、供水、燃油(气)供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车交通用电、用水、用油(气)和通信需要。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