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二)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三)无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除前款规定外,驾驶员还应当持有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一年以上驾驶经历,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