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建设主管部门和墙改节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