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对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应当逐步进行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空调通风、供电照明等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

大型公共建筑应当作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重点。

对既有建筑实施大型修缮的,应当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