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区、县(市)有关部门和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对重大安全事故,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