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并逐年增加对民族教育的投入,帮助民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民族教育管理机构,辖有民族乡(镇)的区、县(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民族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