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的少数民族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经国家正式认定的除汉族以外的各民族。

本条例所称的少数民族权益是指少数民族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主要包括:民族平等权利;获得国家帮助发展经济、文化的权利;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均应当遵守、执行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