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有关部门在安排使用扶贫资金、农业发展资金、科技兴农资金等专项经费时,应当充分考虑贫困民族乡(镇)、村的特殊需要。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帮助民族乡(镇)加强交通、通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