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少数民族经济第十八条已废止有关部门在安排使用扶贫资金、农业发展资金、科技兴农资金等专项经费时,应当充分考虑贫困民族乡(镇)、村的特殊需要。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帮助民族乡(镇)加强交通、通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