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的风貌相协调,不得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不得危及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安全。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