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标准和时间完成林带营造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以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罚款;

(二)在林带内间作高棵、藤蔓作物和其他有碍树木生长植物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