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确需穿越林带开辟通道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林带用地。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确需穿越林带开辟通道占用林带用地的,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定点,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报批。

占用林带用地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1.5倍向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