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地名的更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于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性质和字义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地名,应当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