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民政部门是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政府有关部门和邮政、电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