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