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