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