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项规定,在城市建(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