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公民应当积极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倡导和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生态环保、法律服务、法治宣传等慈善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
(二)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四)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五)文明用餐,适量点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六)优先选择步行、使用自行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七)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理婚丧祭贺等事宜;
(八)出入公共场所不赤膊光膀,不穿着睡衣,衣着整洁得体;
(九)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