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办事机构负责宣传教育、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