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加强对各族人民的民主法制教育,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村民、居民自治制度和社区民主管理制度。依法打击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危害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