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五十三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