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国土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严格实行耕地保护制度。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自留山、责任山、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合理流转。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