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指导农业种植活动,推广使用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减少化肥和化学农药使用量;应当有计划地在一级保护区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等生态修复活动,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在准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等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在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利用饮用水地表水源从事水产养殖业的,应当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