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一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按照要求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在保护区的边界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