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作出行政处罚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