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疫木采伐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和疫木采伐标准。
采伐疫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疫区和疫木管理相关规定作业,并做好采伐场地和疫木监管。疫木清理实行技术人员跟班作业或者第三方监理,未经跟班技术人员或者第三方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采伐作业不得通过验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采伐、挖掘、捡拾、存放、出售、收购、加工和利用疫木。
疫木处置利用应当坚持无害化、资源化原则,符合国家有关疫木安全处置利用的规定,在林检机构的监督下实施。疫木处置利用的具体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