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公益林的林业有害生物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商品林的林业有害生物治理,由林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实施。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国有林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道路、军事管理区和城市范围内森林、林木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由其管理机构安排专项经费,负责治理。前款以外的其他林木有害生物治理,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