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检机构申请检疫,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已经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在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内,可以换取植物检疫证书。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调入地省级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单位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省级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在有效期内运递。对调入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地省级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