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本省境内进行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采集标本等活动。需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野外考察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林业有害生物信息。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