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重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储备应急物资和装备,组织开展防治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