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从事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以及从事有害垃圾经营性收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